(2017)粤0605民初9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270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60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某(曾用名:梁某),女,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