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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721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721民初35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XXXXX********),黎族,住三亚市天涯区***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笪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XXXXX********),汉族,住三亚市***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晓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5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某与笪某某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由王某某抚养,笪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1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笪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王某某与笪某某于200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0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3日生育女孩。婚后,笪某某经常欺骗王某某,在经济方面从未跟王某某沟通,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长期以往,双方感情日益疏远,双方从2014年起开始分居,王某某从时三亚市商品街X巷搬到三亚市渔村路居住。2015年11月30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至今一年半的时间里,双方依旧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生女儿一直跟随王某某生活,其归王某某抚养比较有利。笪某某名下银行账号有夫妻共同财产120000元,因由双方平均分割。综上,为维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笪某某辩称:笪某某无不良嗜好,认真履行家庭责任,每天工作很长时间为了挣钱养家,双方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与笪某某于200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0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3日生育女孩。2015年11月30日,王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城民一初字第6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王某某与笪某某离婚。王某某目前从事足疗个体经营,月收入6000元,笪某某目前分别在三亚XX饭店养生会馆及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两份工作,月收入8000元。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笪某某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三亚河西支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90000元,并提供(2017)琼027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佐证,笪某某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沟通理解及共同生活的意愿。王某某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其失去继续与笪某某共同生活的愿望。且笪某某在诉讼间隔期内,未作努力来挽回这段十年的婚姻。故王某某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儿抚养问题。结合本案,王某某、笪某某均有稳定收入来源。婚生女儿目前日常起居由王某某照顾,相比而言,笪某某因从事两份工作,无法兼顾婚生女儿的生活,因此,婚生女儿归王某某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笪某某目前月收入为8000元,结合婚生女儿目前实际需要,王某某诉求抚养费为每月6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关于笪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的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目前笪某某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三亚河西支行(账号为:621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90000元应视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笪某某一方的收入。该存款应予以平均分割,故笪某某应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45000元。王某某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笪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归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笪某某每月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婚生女孩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孩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4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缴),由原告王某某承担75元,由被告笪某某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