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善姣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5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善姣,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租住在浙江省临海市。2016年3月2日因吸毒、卖淫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5日因吸毒成瘾被临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善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娄绍敏出庭,指控:2016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善姣在其位于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花园路58号三楼后间的租住房内容留金某站、王某、徐灵光三人一起吸食冰毒。被告人刘善姣现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善姣具有坦白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善姣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善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善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善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