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范利强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襄县待阳路东东水产门市部,范利强,郭旭伟,陈凯,史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待阳路东东水产门市部。地址定襄县待阳路21号。经营者杨志伟,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南王村人,个体经营者,现居定襄县晋昌镇待阳路盐业公司宿舍主楼4单元301.被执行人范利强,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定襄县季庄乡季庄村人,现居本村1090号。被执行人郭旭伟,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定襄县季庄乡季庄村人,现居本村101号。被执行人陈凯,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现居定襄县华泰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史志峰,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黄咀村人,城镇户口,现居定襄县待阳路翔龙小区B座1单元102。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待阳路东东水产门市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利强、郭旭伟、陈凯、史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定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