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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申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保银、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保银,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24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保银,男,194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务局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亚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峰,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刘保银因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保银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依据国家到省级再到邯郸市均正式行文,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单位对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的无房职工,有发放住房补贴进行现金补偿的法定义务。再审申请人主张住房现金补贴,应予支持;其次,住房补贴属于职工福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刘保银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住房补贴的发放系以国家有关房改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属于政策性补贴,依法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对于申请人刘保银的请求事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了《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指出了住房补贴和保障性住房的解决途径,故两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刘保银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保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