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区顺洁、梁俊康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区顺洁,梁俊康,区卓灿,区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林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区顺洁,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梁俊康,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区卓灿,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区宝兰,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申请执行区顺洁、梁俊康、区卓灿、区宝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31.097783万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财产,但该房屋属轮候查封,亦未发现上述车辆的下落,本案现未能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玺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