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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三陵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南京第三钢窗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14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三陵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南京第三钢窗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南京三陵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南京第三钢窗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京三陵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南京第三钢窗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