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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江轮、闫建民等与李晶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李晶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704号原告:王江轮。原告:闫建民。原告:巩相甜。原告:王玉良。原告:王许辉。被告:李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与被告李晶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原告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