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江轮、闫建民等与李晶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李晶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704号原告:王江轮。原告:闫建民。原告:巩相甜。原告:王玉良。原告:王许辉。被告:李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与被告李晶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原告王江轮、闫建民、巩相甜、王玉良、王许辉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