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建颖、仇仲雅与师晓芳、李香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颖,仇仲雅,师晓芳,李香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062号原告:张建颖,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回族。原告:仇仲雅,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小倩,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渝丰,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晓芳,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香草,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颖、仇仲雅与被告师晓芳、李香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颖��仇仲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颖、仇仲雅撤诉。本案受理费238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