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世林、史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世林,史维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275号原告:李健,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史维群,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健与被告王世林、史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