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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世林、史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世林,史维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275号原告:李健,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史维群,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健与被告王世林、史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