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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九江新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许会来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九江新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许会来,刘明桐,冯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6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江新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279号南湖别墅。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威,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会来,男,1952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明桐,男,1957年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霞,女,1978年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再审申请人九江新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会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明桐、冯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九江新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