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晏晏友顺、成琳、刘玉敏、晏民、姜普刚、姜普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友顺,成琳,刘玉敏,晏民,姜普刚,姜普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249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晏友顺,男,1984年1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成琳,女,1984年1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刘玉敏,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晏民,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姜普刚,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姜普兰,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晏友顺、成琳、刘玉敏、晏民、姜普刚、姜普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已办理转据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