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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庆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身份证号:,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尉犁县,住新疆尉犁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曰经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辩护人向纪全,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及其辩护人向纪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庆以收购香梨为名,利用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离婚证明、车辆证明、籽棉收购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库尔勒市金圣合冷库仓储保管合同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通过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在库尔勒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李庆于2014年7月2日收到库尔勒商业银行款项100万元,贷款到期后李庆拒不归还,2015年12月7日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李庆的保证人向库尔勒商业银行连本带息偿还1080755.26元。经查:李庆将贷款100万元中的10万元交给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金,将3万元交给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费,向巴州民营企业投融资商会交纳5000元,其余款项通过李磊介绍用于放贷及个人购买车辆、消费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现金8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意见,被告人李庆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庆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十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其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对量刑数额,认为李庆实际掌控数额只有36.5万元,李磊拿走了50万,整个事件发生到终结都是李磊操作的,被告人不懂法,也不懂金融操作,而是李磊操作的,造成被告人坐在法庭上的。我认为李庆,只能算是从犯,不能是主犯。而且李庆有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李庆会尽最大能力把款还上,被告人也会痛改前非。希望法庭给被告人李庆一个缓刑处理的机会,能尽快把钱还上。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庆以收购香梨为名,利用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车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在库尔勒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行)贷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7月2日,李庆收到库尔勒商业银行款项100万元后,将其中10万元交给泰宏担保公司作为保证金,将3万元交给泰宏担保公司作为担保费,向巴州民营企业投融资商会交纳5000元。贷款到期后,因李庆未能偿还贷款,经市商行向李庆、泰宏担保公司催收后,发现李庆无法联系,经泰宏担保公司核实后发现李庆涉嫌犯罪并于2015年11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7日泰宏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人李庆的保证人向市商行连本带息偿还1080755.26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李庆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5日,泰宏担保公司员工报案称:2014年6月27日,李庆以收购香梨需贷款100万元为由,将其在尉犁县虚假的土地证抵押给泰宏融资担保公司,并与泰宏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通过泰宏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在市商行贷款10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市商行和泰宏担保公司多次催还贷款,李庆拒不偿还。(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李庆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9日0时许,库尔勒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尉犁县9号小区A3-1单元门口,将李庆抓获。(4)尉他项(2014)第687号土地他项使用证明书、字号为:2652800-2014-003729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号斯巴鲁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尉国用(2013)字第825号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为李庆)、2014年6月6日尉犁县林丰棉业交籽棉的证明、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合同(户名为李庆),均为复印件证实,2016年9月16日,李庆签字认可以上材料就是其向泰宏担保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5)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复函证明,尉国用(2013)字第825号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是XX飞,未出具过尉他项(2014)第687号他项权证明证。从而证实被告人李庆提交泰宏担保公司的权利人为李庆的尉他项(2014)第687号土地他项使用证明书系伪造。(6)车辆登记情况证明,斯巴鲁牌×××轿车所有人为王如实,从而证实被告人李庆提交泰宏担保公司的品牌型号为斯巴×××机动车行驶证系伪造。(7)尉犁县民政局证明,李庆在该登记处无任何离婚、结婚登记记录,该登记处也未出具过任何关于李庆的任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从而证实被告人李庆提交泰宏担保公司的2652800-2014-003729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系伪造。(8)尉犁县林丰棉业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未曾给棉农李庆开具过2013年度交220吨籽棉的证明。从而证实被告人李庆提交泰宏担保公司的尉犁县林丰棉业交籽棉的证明系伪造。(9)鉴定文书证明,被告人李庆提交泰宏担保公司的尉他项(2014)第68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的印文”尉犁县国土资源局”与侦查机关依法向尉犁县国土资源局提取的印章样本印文15枚不是同一印章所盖。从而证实被告人李庆提交泰宏担保公司的权利人为李庆的尉他项(2014)第687号土地他项使用证明书系伪造。(10)仓储合同证明,李庆于2014年6月5日、6月24日与库尔勒市金圣合冷库签订香梨保管合同,结合李庆供述,证实李庆交付定金后,未储存香梨,该合同系其为骗取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合同材料。(11)调取证据清单、贷款申请、贷款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关于李庆贷款的调查报告、李庆身份证、户籍信息复印件、市商行信贷业务审批表、李庆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账号:交易流水清单证明、泰宏担保公司收据、记帐联、市商储蓄转账凭条证实,李庆谎称收购香梨,资金不足向市商行贷款100万,期限一年,并由泰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市商行核实后予以审批。2014年7月2日李庆收到市商行贷款100万元,当日李庆向泰宏融资担保公司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及3万元担保费共计13万元,5000元交于巴州民营企业投融资商会。(12)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转款凭证、贷款本息结清证明证实,2015年12月7日,李庆所欠市商行逾期贷款加本息共计1080755.26元,由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13)担保审批流程及工作手册证实,泰宏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审批流程。(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证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担保函、催收通知书证实,2014年6月27日,李庆与市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泰宏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市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李庆的10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李庆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泰宏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泰宏融资担保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愿意为李庆向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市商行向李庆、泰宏融资担保公司催收到期贷款并说明李庆不接听银行催收贷款及利息的电话。(15)银行账户流水证实,邓雅玲农村信用社×××号的银行储蓄卡,于2015年1月4日、5日分别向魏华伟×××账户转入736000、146000元;于2015年1月5日向×××账户(未知)转入300000元。(16)库尔勒市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李发亮涉嫌诈骗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病请假后至今未到焉耆县公安局报到,打电话无法联系,一直未找到此人;与魏华强取得联系后,其本人在若羌县,后期一直不接电话,通过公安网,一直未找到魏华强。(17)杜进生(泰宏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李庆是2014年6月份通过泰宏融资担保公司在市商行贷款100万元的,李磊找的这笔业务。李庆抵押的尉犁县的土地,是李磊和孙伟东及银行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核实,经公司审贷会通过之后,向市商行出具担保函,市商行再对李庆贷款100万元进行审核并经市商行审贷会通过,李庆与市商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公司与市商行签订李庆借款100万元的借款保证合同,后再与李庆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所有合同签订完,该公司与李庆到公证处公证,所有手续办理完后,由市商行给李庆放款。借款到期后,该公司向李庆催缴贷款,李庆未还,到2015年12月份因李庆未给市商行还贷款,该公司作为担保方将李庆贷款连本带息108万元还给市商行。(18)证人宋某2(泰宏担保公司风控经理)证实内容与杜进生证实内容一致。(19)潘绍军(市商行资产保全部经理)证实,2014年6月份,李庆与市商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由泰宏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李庆用其在尉犁县的土地抵押给泰宏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期限是从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2日。借款到期后该商行多次向泰宏公司催要贷款,泰宏公司就向李庆催款,但李庆一直未还款,之后泰宏公司将李庆的100万元贷款代为偿还给市商行了。(20)邓雅玲(泰宏融资担保公司会计)证实,李磊是我前男友。2014年7月,李庆在泰宏公司办理贷款担保,贷款100万元,公司收了其10万元的保证金,3万元担保费,并出具了收据。该贷款具体业务是李磊办理并审核,后报公司审核。之后这100万元贷款经该公司担保,银行审批发下来。2015年1月份,李磊借用了其农业信用社银行卡。2015年1月4日,其银行卡入账73.6万元;1月5日,李磊让其给他人汇款14.6万元。卡内剩余59万元,魏华强问李磊借款50万元,借期是一个月,利息是9万元;向李庆的老婆张金子转账4万元,剩余的钱转账给了李庆。(21)张准(市商行金都广场支行职员)证言,2014年,李庆通过泰宏公司担保,在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收到贷款资料后,其和丁祥还有泰宏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尉犁县李庆抵押贷款的土地去实地考察,并对李庆的提供的土地证和泰宏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对该土地进行了拍照,之后写调查报告上会审批,审批之后,李庆把抵押的土地他项权证办到泰宏公司名下,市商行与李庆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泰宏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李庆与泰宏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所有合同签订完毕,该行给李庆发放了100万元的贷款。贷款之后前半年的利息按月支付的,半年以后李庆经常拖欠利息,贷款到期后,该行与泰宏公司向李庆索要贷款,无法联系李庆,经该行多次催缴,泰宏公司作为担保方将李庆100万元贷款向该行代偿。(22)张金子(李庆妻子)证实,李庆贷款的事其之前不知,也知道李庆用虚假抵押物去贷款,贷款下来的时候才知道。(23)孙伟东(泰宏融资担保公司员工)证实,李庆的贷款业务是李磊给其分配办理的。该笔贷款担保业务的土地他项权证是公司业务员南永桂到尉犁县政府门口后,李庆拿给他的,没有去尉犁县国土资源局核实。李庆贷款后只还了部分利息,后期银行向该公司催款,该公司就把所有的本金和利息8万多都归还给市商行。李庆逾期不还款后,该公司找了李庆多次,李庆称他没有偿还能力,并承认抵押的土地他项权证书是虚假的。(24)严飞(泰宏融资担保公司员工)证言证实内容与李伟东证实内容一致。(25)倪宝生证言(库尔勒市粮食局下岗职工)证实,2014年11月,其向李磊借款30万元购买棉籽油,第二天李磊的女朋友给其农行卡上打了29万元(扣除1万元利息),之后其陆续给李磊支付了4.55万元的利息。2015年5月份,其和李磊、李庆吃饭,李磊让其给李庆打一张30万元的借条。2015年5月份,李庆让其还钱,之后其陆续给李庆还三次钱共9.5万元,还有20.5万元没有还给李庆。(26)李磊(原泰宏担保公司信贷部经理)称,2014年6月份,李庆通过泰宏担保公司的担保在市商行办理过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当时李庆、李发亮到公司咨询办理贷款的事宜,我看到登记本上有李庆、李发亮的信息后让客户经理孙伟东打电话了解情况,并收了李庆的贷款材料,后来李庆开车将其和孙伟东接上到尉犁县尕尔曲克乡去看了抵押土地的情况。回来后我和孙伟东向杜进生汇报后并通过审贷会批给李庆100万元,然后公司和李庆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同时向市商行提供了李庆贷款100万元的担保函,之后公司的南永桂和市商行的丁祥又到李庆的地里实地考察觉得没有问题,泰宏担保公司与市商行签订了100万元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签订完成后南永桂就和李庆去尉犁县拿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听南永桂说当时没有从国土资源局拿,是从李发亮手里拿的李庆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随后该公司与李庆在公证处做了公证,之后李庆和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做了公证,商业银行就给李庆放款100万元。后来公司在贷款核查中发现,李庆提供的证件是假的,李庆贷款提供的离婚证明、土地证、车辆行驶证,听李庆的朋友杨泽新和王双喜说都是李发亮给他办好的,李发亮找的办假证的人办的。李庆贷款的100万元中,1、李庆给泰宏公司支付了贷款金额3%的担保费3万元;2、给泰宏公司支付了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10万元;3、给泰宏公司交了1万元的会员费;4、李庆从福建厦门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6L小轿车,大概金额25万元左右;5、李庆让我帮忙把其中的50万元放贷出去,我联系了放给了若羌县的魏华强50万元,约定用一个月,最后魏华强给李庆连本带息还了59万元,该款打到我前女友邓雅玲的卡上。因为李庆向我借了2.7万元修车;我给李庆支付过4期银行贷款利息共是3.2万元左右;李庆借孙伟东1万元,是我替李庆还的;还给李庆的老婆张金子打了5万元的生活费;然后我还借给李庆8万元现金,这些钱我从这59万元扣回来了。还有59万元中的30万元我从中介绍李庆借给了倪宝生,还有的剩下9万元我和李庆一起花完了。(27)被告人李庆供述称,2014年年初,我听李明亮说他弟弟李发亮可以贷上款,之后我找到李发亮说:”我在尉犁县塔河73公里处200亩棉花地需要用钱,想要贷款。”李发亮说能联系人帮我办理贷款,联系好了之后带我去办理。这块地什么手续都没有,当时我从开地的维族人手上以每亩200元买的,因为棉花地没有土地证,贷不了款。之后李发亮给我说帮忙贷款的人已经联系好了,需要什么贷款资料他也已经找人帮我做好了,并且带着我到库尔勒客运站拿的土地证、离婚证明、车辆行驶证(×××),还有一些其他资料。过了几天,李发亮带着我到库尔勒香梨大道的顺水鱼馆见李磊,当时李发亮介绍李磊说是银行的,李磊说可以给我办理贷款,资料要审核需要几天的时间,当时资料放到车上了,没有给李磊。之后我和李发亮给李磊送资料,还准备了两个信封,各装了一万元现金,然后李发亮就拿着资料和两万元钱去找李磊,事后我听李磊说李发亮拿走了一万元。过了20天左右,李磊说资料审核完了,并说如果说贷款用途是棉花地里面用钱不合适,让我想办法弄香梨收购类的贷款资料,之后李发亮就带着我到库尔勒金圣合冷库,并与冷库签订了一个仓储保管合同,还交了5000元定金,之后我也没有收购香梨,也没有往冷库储存过香梨。当时我签这个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把100万元的贷款贷出来。之后李磊还专门到我的地里去考察了一次,市商行的人也到我的地里进行了核实。核实完之后,我与市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李发亮又帮我联系做了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我和李发亮到金坤小区对面办证人手上拿的。之后,我就给泰宏公司的人说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办好了,让他们到尉犁县拿,当时泰宏公司的一个姓严的,还有另外一个不以识的人来的,我给他们说国土局的人下班了,我提前从国土局把证拿出来了,他们也没有多说什么,拿上证就走了。后面我就与泰宏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贷款没有下来之前我还在东海渔村给李磊给过2万元现金。贷款的100万元,其中给泰宏公司10万元贷款保证金、3万元担保费;在福建厦门二手车市场花了14.6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A6小轿车,后来拿这辆车给李宝阳抵账了;还有剩下的50万元通过李磊借给魏华强,后来我和李磊、李晶到若羌县找魏华强要钱,魏华强把钱还给李磊了,李磊又把钱借给倪宝生了,当时李磊还给我了一个倪宝生的借款合同,之后我又找到倪宝生,让倪宝生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倪宝生没有还本金,李磊给我了4000元利息,倪宝生给我了2万元利息。剩下钱李磊给我妻子张金子转了4万元,除了有几次和李磊一起出去吃喝玩乐是李磊付的钱,剩下的钱我就不清楚去向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产权作抵押骗取泰宏融资担保公司与其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从而实际获取银行贷款86.5万元后挥霍,最终由泰宏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庆辩护人认为”李庆实际掌控数额只有36.5万元,李磊拿走了50万,整个事件发生到终结都是李磊操作的,李庆应认定为从犯。”经审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庆与李磊在本案中属共同犯罪,故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庆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二、未追回赃款86.5万元依法追回后发还被害单位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涉案物品:伪造的尉他项(2014)第68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义务人为李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来友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人民陪审员  班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