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振红、周淑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振红,周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821号申请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4层40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喜被执行人王振红,男性,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淑娟,女性,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振红、周淑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