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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茜与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茜,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6054号原告谢茜,女,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彭天荣,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唐传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慧,女,汉族,1990年1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谢茜诉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茜的委托代理人彭天荣,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茜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与被告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预订被告名下位于高新区的“中航名人酒店”项目商铺,原告须向被告支付3万元定金,被告应于2015年12月16日前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签订合同,但被告以原告提供商铺的装修方案不符合要求而拒绝签订合同,并迟迟未向原告退还定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系租赁关系。《租赁意向协议》对租赁事由进行了约定,并非单独的定金合同,交纳定金只是为了履行促成租赁关系形成的一个约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不应单纯适用《担保法》中定金的规定。二、《租赁意向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原告)须在2015年12月16日前到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次性交清首次租金、押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并收回商铺另行出租,定金不退”。在约定期限内,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沟通期间为原告保留该商铺长达十个月。2016年年底,被告租赁业务负责人口头通知原告解除《租赁意向协议》,该商铺另行出租,且定金不退。现该商铺租金达75650元/月,被告为原告保留商铺期间租金损失多达70多万,原告给付的定金远不能偿还被告的损失,原告让被告双倍偿还定金的请求极度不合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租赁意向协议》,约定主要内容:甲方提供位于高新区锦尚西一路777号“中航名人酒店”的部分场地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合作意向,具体的合作细节如支付方式、甲乙双方义务、租赁期限、装修免租期、物管费、甲乙双方违约责任等未尽事宜在正式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乙方预定该酒店×栋×楼×号,建筑面积为1057.16平方米的商铺;租金60元/平米/月(含物业管理费、空调自装),租金为押二付四,首次租金及押金共计380580元;租赁期限6年;乙方向甲方交纳商铺定金3万元,甲乙双方在正式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商铺交付乙方之日起,此定金自动转化为商铺押金或租金;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须在2015年12月16日前到场签订正式《商铺租赁合同》,并一次性交清首次租金、押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并收回商铺另行出租,定金不退等内容。该协议未明确商铺的使用用途,装修要求等。签订上述协议后,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定金。给付定金后,双方对商铺使用有关的装修方案等细节未达成一致,最终未能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被告通知原告解除《租赁意向协议》。现被告已将涉案商铺租赁给他人。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信息、工商信息、《租赁意向协议》、被告与他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微信聊天内容、庭审笔录等在案印证。本院认为,《租赁意向协议》的内容体现了原告同意以该协议中载明的条件租赁商铺的意向,双方还未形成租赁关系。《租赁意向协议》中,没有关于商铺的使用用途以及装修方案的约定,双方对商铺使用有关的装修方案等细节未达成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其性质系双方对《租赁意向协议》约定的租赁商铺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故双方均不存在违约,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据此,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将收取的定金全额返还给原告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茜返还其给付的定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谢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谢茜承担325元,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