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洪岩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岩,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956号原告:张洪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吉林市农民法律援助协会工作者。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红旗岭镇内。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岩与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岩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洪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张洪岩负担。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木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