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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贺松林与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松林,陈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贺松林,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陈富,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91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96元、执行费1277元。现申请执行人贺松林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6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贺松林发现被执行人陈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2016)川16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 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