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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赵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11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赵路平,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万鑫公司)与赵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财万鑫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路平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61560元以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路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赵路平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路平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财万鑫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路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路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中财万鑫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61560元以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赵路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