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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启明与刘元超、王明、杨家树、袁光积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明,刘元超,王明,杨家树,袁光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杨启明,男,生于1970年4月27日,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元超,男,生于1973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人,农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王明,又名王孝明,男,生于1973年8月19日,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杨家树,男,生于1973年1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袁光积,男,生于1975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合江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杨启明申请恢复执行刘元超、王明、杨家树、袁光积人格权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刘元超、王明、杨家树、袁光积应各自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启明赔偿款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刘元超、王明、杨家树、袁光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0)合江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鞠青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