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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宝礼与张涛、南春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礼,张涛,南春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679号原告:叶宝礼,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涛,男,约6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南春景,女,约4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叶宝礼与被告张涛、南春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原告叶宝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46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窑厂打工。被告在窑厂关闭时结算,欠原告工资4461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此后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叶宝礼提供被告张涛、南景春的户籍及住址信息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找被告,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宝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