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维胜与邓宏梅、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维胜,邓宏梅,潘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3859号原告:唐维胜,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钦,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宏梅,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潘星星,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维胜与被告邓宏梅、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维胜负担。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