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兰永与潘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兰永,潘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425号原告冯兰永,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县。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军礼,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瑶,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万翔,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兰永与被告潘瑶、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兰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3332元应予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衣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