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肖宁飞诉朱亮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宁飞,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肖宁飞,男。被执行人朱亮。肖宁飞与朱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湘0103民初44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宁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宁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宁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