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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邵井成与哈尔滨汇康牧业有限公司、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井成,哈尔滨汇康牧业有限公司,刘刚,任丽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173号原告邵井成,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汇康牧业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双井镇勤劳村。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经理。被告刘刚,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任丽波,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井成与哈尔滨汇康牧业有限公司、刘刚、任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诉讼费7594元,剩余诉讼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井成负担。审判长  包和全审判员  杨新慨陪审员  边博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