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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汀汀与周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汀汀,周元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777号原告赵汀汀,男,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周元青,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赵汀汀诉被告周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赵汀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赵汀汀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鑫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