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汀汀与周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汀汀,周元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777号原告赵汀汀,男,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周元青,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赵汀汀诉被告周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赵汀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赵汀汀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鑫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