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吴晓英、李小波、高慧、李小兵、黄金容、李双华、吴春花、李为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吴晓英,李小波,高慧,李小兵,黄金容,李双华,吴春花,李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531-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3549938R。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吴晓英,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小波,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高慧,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小兵,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黄金容,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双华,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吴春花,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为勋,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吴晓英、李小波、高慧、李小兵、黄金容、李双华、吴春花、李为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晓英、李小波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12055.11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高慧、李小兵、黄金容、李双华、吴春花、李为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1元、申请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晓英、李小波、高慧、李小兵、黄金容、李双华、吴春花、李为勋的银行存款222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