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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惠学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学武,三鸟(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惠学武,男,1970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苏州养育巷救国里6号。被执行人:三鸟(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闵行区光华路XXX号XXX幢XXX室。本院依据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6474号裁决,在执行惠学武与三鸟(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06日向被执行人三鸟(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三鸟(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