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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乌兰敖都与刘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敖都,刘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62号原告:乌兰敖都,男,蒙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其它信息不详。被告:刘柱,男,蒙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敖都与被告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兰敖都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