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乌兰敖都与刘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敖都,刘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62号原告:乌兰敖都,男,蒙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其它信息不详。被告:刘柱,男,蒙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敖都与被告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兰敖都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