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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庆树与喻建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树,喻建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884号原告:郑庆树,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喻建方,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郑庆树与被告喻建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怀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