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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财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婧与田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婧,田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财保37号之一申请人:刘婧,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田欣,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申请人刘婧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李浩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人民币1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婧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1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刘婧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10,000.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