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喀左县教育小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住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中,经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羿士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