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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光福、王志伟等与程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福,王志伟,庄晓峰,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福,男,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申请执行人:庄晓峰,男,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程新,男,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李光福、王志伟、庄晓峰与程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578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5786号裁决书由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