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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陈小政、李效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陈小政,李效爱,鹤山市展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388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228号。负责人:古俊豪,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麦洁莹,该行职员。被告:陈小政,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李效爱,女,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鹤山市展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陆逸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陈小政、李效爱、鹤山市展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50元,合共诉讼费232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