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华杰、吕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杰,吕萍,赵若熙,姜宏图,郭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23号被执行人:张华杰,男,1964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吕萍,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被执行人:赵若熙,女,1978年9月16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被执行人:姜宏图,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郭利,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张华杰、吕萍、赵若熙、姜宏图、郭利追缴赃款、罚金一案,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华杰……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吕萍……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三、被告人赵若熙……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四、被告人姜宏图……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五、被告人郭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五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吕萍、赵若熙报告无财产,张华杰、姜宏图、郭利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财产刑全部未履行。综上,被执行人张华杰、吕萍、赵若熙、姜宏图、郭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张华杰、吕萍、赵若熙、姜宏图、郭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