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敬长木与刘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长木,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敬长木,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农机公司家属楼4单元462室。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克旗农机局职工,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三星昌村103号。本院在执行敬长木与刘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海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