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雪东与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东,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213号原告石雪东,男,1977年12月15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惠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石雪东与被告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雪东诉称:要求惠宇偿还借款450000元,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惠宇未出庭无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石雪东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如下:证据A1,借据一份,拟证明:惠宇于2015年4月10日在石雪东处借款45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0日。被告惠宇未出庭、未举示证据、未质证。本院确认:石雪东举示的证据A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惠宇在石雪东处借款45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0日。此款至今未能给付。现石雪东要求惠宇偿还借款450000元,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石雪东与惠宇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惠宇应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双方约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石雪东借款本金450000元;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本金450000元、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惠宇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新达审判员 张柏英审判员 刘 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