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心与被告王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心,王智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2404号原告:刘忠心,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龙,南京市江宁区秦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智力,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原告刘忠心诉被告王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智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心诉称:其与被告王智力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5月,被告王智力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后经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智力立即归还其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王智力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王智力向原告刘忠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忠心人民币叁万��整(30000¥),借款人:王智力…2015年5月12日,还款日期三个月”。审理中,原告刘忠心陈述款项出借后,王智力至今尚未归还。因王智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王智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心与被告王智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忠心已履行出借义务,可以要求王智力依约清偿债务。王智力至今未归还该笔借款,应当承担纠纷责任。因双方已经约定借款期限,现王智力未按约还款,刘忠心可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主张计算逾期还款利率。王智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智力返还原告刘忠心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王智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审 判 长  朱 斌人民陪审员  熊福祥人民陪审员  陶求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