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0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原烟台市福山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石秀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原烟台市福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1998)烟福回经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修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