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02执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劳动就业局与杜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劳动就业局,杜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劳动就业局。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党政大楼A区5号路216室。负责法定代表人:王贵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少东,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就业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杜森,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税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税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劳动就业局与杜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9638.82元,执行费为945元,合计70583.8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杜森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税局有工资收入,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杜森工资人民币2000元偿还借款,本院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