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王新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王新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5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定,男,汉族,地址: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任万富审 判 员 杨 乐代理审判员 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