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元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1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元勋,男,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址湖南省慈利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元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元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2时45分许,被告人张元勋酒后无证驾驶粤F×××××号二轮摩托车沿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府前东路广客隆路段时,碰撞到文某摆放在道路中间的菜筐后摔倒在地,造成张元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事发时张元勋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7.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元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当事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文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元勋的供述与辩解,广北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237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元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元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