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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旭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海盐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旭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海盐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浙042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旭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十三排,组织机构代码:78965698-9。法定代表人吴法根。被执行人海盐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小区119号307室,组织机构代码:69528740-6。法定代表人刘付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1月26日嘉兴海盐法院(2016)浙0424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海盐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6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签发人:书记员  祝孝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