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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章正明汤小宇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正明,汤小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6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正明,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居住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2016年12月5日因本案主动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辩护人万红平,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小宇,男,1979年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2017年3月6日因本案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正明、汤小宇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正明及其辩护人万红平,被告人汤小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舒国林与涂想女、朱玉福夫妇(均已判决)因同行生意竞争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7月20日相互邀约他人聚众斗殴。朱玉福首先伙同涂壬康、涂胜庚(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前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旁舒国林的烟酒店,持钢管将店内玻璃柜台和冰箱砸烂,并将舒如国、舒象林等人打伤。尔后舒国林又伙同舒象林、舒伟伟(均已判决)及本案被告人章正明、汤小宇等十几人追至本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广场处,持钢管与朱玉福等十余人对打,致涂胜庚、卢秉箭、舒象林等人受伤。被告人章正明于2016年12月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汤小宇于2017年3月6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正明、汤小宇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二被告人均系自首,被告人章正明有立功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舒国林与涂想女、朱玉福夫妇(均已判决)因同行生意竞争产生矛盾,双方遂各自邀约亲友互殴。同年7月20日14时许,朱玉福夫妇首先伙同涂壬康、涂胜庚(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前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旁舒国林的烟酒店,持钢管将店内玻璃柜台和冰箱砸烂,并将舒如国、舒象林等人打伤。尔后舒国林又伙同舒象林、舒伟伟(均已判决)及本案被告人章正明、汤小宇等十几人追至本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广场处,持钢管与朱玉福等十余人对打,致涂胜庚、卢秉箭等人受伤。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章正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之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案发时一起参与斗殴的“汤胖子”的真实姓名叫汤小宇。公安机关据此通过技侦手段查明被告人汤小宇的电话和住址,被告人汤小宇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3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正明、汤小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钢管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病历材料、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刑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舒某某、舒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章正明、汤小宇的供述,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正明、汤小宇受人邀约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正明、汤小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章正明的立功问题,因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故本案中被告人章正明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汤小宇的姓名,司法机关通过技侦手段了解到被告人汤小宇的电话、地址,并通知汤小宇到案的情况不构成立功,但量刑时可酌予考量。被告人章正明、汤小宇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条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小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章正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渝人民陪审员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沛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