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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彭珍丽与张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珍丽,张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838号原告:彭珍丽,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鹰潭市。被告:张桥,女,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鹰潭市。原告彭珍丽与被告张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彭珍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珍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珍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彭珍丽负担。审判长 朱 玲审判员 杨庚林审判员 邵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