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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星与孟斌、蒋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孟斌,蒋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699号原告:陈星,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孟斌,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蒋琳玲,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审理原告陈星与被告孟斌、蒋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星负担。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秋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