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燕军与苏景祥、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何官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军,苏景祥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何官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6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燕军被执行人苏景祥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何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何官屯。负责人:韩建平,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周燕军与苏景祥、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何官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何官屯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号,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何官屯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00000098030381921012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