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林,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359号原告:陈国林,男。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国林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陈国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国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陈国林负担。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