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6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萍与曾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曾建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657号之三原告:杨萍,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念,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曾建铭,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杨萍与被告曾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萍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杨萍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萍负担。审 判 长 梁智良审 判 员 彭秋香人民陪审员 彭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