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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天津佰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天津佰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潭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旭日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周伯秀,胡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口。法定代表人:蔺津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佰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法定代表人:周伯秀。被执行人:天津潭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被执行人:天津旭日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法定代表人:丁家发。被执行人: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法定代表人:林开勇。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法定代表人:林开勇。被执行人:周伯秀,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胡永华,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佰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潭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旭日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周伯秀、胡永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伯秀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下朱庄街天津国际工业品交易城D1-1号房屋,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双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