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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克义与刘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义,刘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986号原告:陈克义,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龙,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陈克义与被告刘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23日陈克义向本院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申请追加王雪荣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陈克义申请追加第三人王雪荣,致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凌劲松人民陪审员  吴继根人民陪审员  钱祥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搜索“”